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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赖庆如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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