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赖庆如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