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袁XX,男、汉族,1972年6月8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谭XX,株洲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谭YY,株洲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元区X区。
法定代表人熊XX,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诉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X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株洲市X区X街XX号的XX住宅小区的X栋X号至X号及X号至X号(包括房屋下的车库)共计36套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袁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株洲市X区X街XX号的XX住宅小区的X栋X、201、301、401、501、601、701、801、901、1001、1101、1201、1301、1401、1501、1601、X号及104、204、304、404、504、604、704、804、904、1004、1104、1204、1304、1404、1504、1604、X号共计三十四套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祥宇
审判员文姝婷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谢闰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