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村xx号。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1年9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x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龙恋娇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