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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安诉被告辰溪县×××幼儿园二园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安,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学龄前儿童,户籍所在地辰溪县×××,现住辰溪县×××。

法定代理人张×英,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辰溪县×××,现住辰溪县×××。

法定代理人龚×六,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辰溪县×××,现住辰溪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辰溪县X镇X街。公民身份号码(略)(特别授权)。

被告辰溪县×××幼儿园二园,住所地辰溪县×××。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郭×燕,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幼儿园二园老师,现住辰溪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和,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安诉被告辰溪县×××幼儿园二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安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安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安负担。

审判长钟广应

审判员刘某山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谌庆庆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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