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安,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学龄前儿童,户籍所在地辰溪县×××,现住辰溪县×××。
法定代理人张×英,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辰溪县×××,现住辰溪县×××。
法定代理人龚×六,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辰溪县×××,现住辰溪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辰溪县X镇X街。公民身份号码(略)(特别授权)。
被告辰溪县×××幼儿园二园,住所地辰溪县×××。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郭×燕,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幼儿园二园老师,现住辰溪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和,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安诉被告辰溪县×××幼儿园二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安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安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安负担。
审判长钟广应
审判员刘某山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谌庆庆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