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焦新闻,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如案外人牛庆凯于2010年5月28日前向被上诉人赵某某偿还借款x元整,则本案所涉借款结清。如逾期牛庆凯仍未偿还,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一审法院判决内容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后收取295元,均由上诉人孙某某承担。
双方约定上述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魏志名
审判员李清爱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