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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焦新闻,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如案外人牛庆凯于2010年5月28日前向被上诉人赵某某偿还借款x元整,则本案所涉借款结清。如逾期牛庆凯仍未偿还,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一审法院判决内容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后收取295元,均由上诉人孙某某承担。

双方约定上述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魏志名

审判员李清爱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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