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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

被告陈某,女。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3月22日原告李某就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自由恋爱,2002年2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现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准予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性格不和,两人感情日渐淡漠,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经审查,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1993年自由恋爱,2000年2月28日在贵港市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因性格不和,原、被告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双方感情日渐淡漠。现其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有:座落在重庆市X镇大井坎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陈某同意离婚。

二、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所生男孩李X由原告李某直接抚养成人,所生女孩李Y由被告陈某直接抚养成人。

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座落在重庆市X镇大井坎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归被告陈某所有,被告陈某自愿给付原告李某人民币x元。(其款由原、被告自行兑现)

四、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清偿。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伍萍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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