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华林诉常宁市编制办、常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职责一案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2010)常行立初字第X号
起诉人左华林,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常宁市X镇X路X号。
2010年3月19日,本院收到左华林的起诉状。起诉状称,其有三个小孩待业,常宁市编制办主任江月华自2006年上任,对其女儿左新辉作员工入编不履行职责,拖延有关领导“作特殊情况,依程序办理”的批示,对其三次递交的材料不予理睬,且将所递交材料扔掉、撕毁,还对其进行推打,未给其女左新辉办理入编手续。另其多次向常宁市劳动局递交材料要求解决其儿子左炜入编,劳动局局长尹文未按市纪委王书记批示“作特殊情况关照”解决其子左炜入编就业。其为办理子女入编就业问题,挨了三次打,其不间断的请求办理儿女入编之事,反遭领导和信访有关人员不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处理,还将其家打过行政官司与入编之事相联系。为保障人权,根据《宪法》第38条、41条,《就业促进法》,渎职侵权责任等有关法律规定,特起诉法院,要求常宁市编制办和常宁市劳动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作为,消除“莫须有”一切侮辱、污蔑之词的影响,还其人格尊严和人权,赔偿一切损失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左华林诉请的被告常宁市编制办是党委的内设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主体。同时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且与其诉称的事实不相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左华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卫成
审判员贺传衡
审判员吴友佳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