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邬某,女,住(略)。
被告路某,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与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某申请撤回对路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为137元,由被告邬某承担。
审判长满延喜
审判员曾勇
审判员张平权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