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某,女。
被告刘某甲,男。
被告刘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禹某以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禹某负担。
审判长康静
审判员刘某乙华
审判员戴红云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