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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剑峰与赵坤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欧阳剑峰:
本院于200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的你申请执行赵坤璐一案,已于2011年3月5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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