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男。
被告新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1年3月7日,原告袁某就与被告新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萍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以与被告新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新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伍萍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