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0月7日被批准逮捕,后外逃。2008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26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姬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姬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姬某某不服,以“其制止的是违法行为,其行为构不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姬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新华
代理审判员李晓龙
代理审判员王建峰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