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吴某民,江苏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朱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分公司职员。

上诉人吴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于2009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吴某丽

代理审判员宋柏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徐蓓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