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吴某民,江苏徐州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朱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分公司职员。
上诉人吴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于2009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吴某丽
代理审判员宋柏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徐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