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夏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某与被告夏X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曹建强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