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乐翔塑料厂破产清算管理人。
本院受理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乐翔塑料厂破产一案,于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0)芷民二破字第1-X号民事裁定,依法宣告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乐翔塑料厂破产,于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以(2010)芷民二破字第1-X号民事裁定,审查确认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申请人因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全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尚不足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所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提请本院终结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乐翔塑料厂的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终结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乐翔塑料厂的破产程序;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青松
审判员李某华
审判员徐敏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姚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