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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被告汤XX债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对原告彭某诉被告汤XX债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对该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三行中的“彭某”补正为“汤XX”。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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