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对原告彭某诉被告汤XX债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对该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三行中的“彭某”补正为“汤XX”。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