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株洲市X区。
被告湖南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姜X,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诉被告湖南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X负担。
审判长欧阳建新
审判员刘永奇
人民陪审员袁许兰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