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葛一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孙敬煜,新沂市棋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甲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代理审判员祝杰

代理审判员苏团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赵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