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葛一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孙敬煜,新沂市棋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甲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代理审判员祝杰
代理审判员苏团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