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住(略)-X号。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杨某起诉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虐待、遗弃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杨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原审自诉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杨某及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德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胡书海
审判员王某峰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