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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XX。

委托代理人隋XX,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

被告上海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李XX原系被告上海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职工,因双方存在争议,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原告不服,故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各类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x年5月至8月的工资、加班费差额、年休假折薪、工伤医疗费,合计人民币7500元;

二、双方当事人确认就劳动关系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上海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3月8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利英

审判员董鹏

代理审判员芮萍

书记员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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