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XX。
委托代理人隋XX,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
被告上海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李XX原系被告上海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职工,因双方存在争议,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原告不服,故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各类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x年5月至8月的工资、加班费差额、年休假折薪、工伤医疗费,合计人民币7500元;
二、双方当事人确认就劳动关系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上海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3月8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利英
审判员董鹏
代理审判员芮萍
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