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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何XX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汉族。

原告何XX,女,汉族。

被告湖南XXXX。

法定代表人熊XX,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男,汉族。

案由:民间借货纠纷。

本案在本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协议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XXXX欠原告杨某本金及利息(略)元,欠原告何XX本金及利息x元,上述欠款被告自愿于2010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全部付清。

二、原、被告无其他任何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湖南XX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建强

审判长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某宁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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