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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沂市远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新沂市万事家和餐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沂市远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岩,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从志,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万事家和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上诉人新沂市远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沂市远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沂市远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新沂市远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上诉人新沂市远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航

审判员孙庆

审判员刘鹏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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