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沂市远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岩,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从志,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万事家和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上诉人新沂市远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沂市远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沂市远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新沂市远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上诉人新沂市远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航
审判员孙庆
审判员刘鹏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