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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沙辽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某,反诉被告)长沙辽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松顺,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该公司高级职员,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反诉原某)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辽富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1)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7月5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沙辽富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松顺、石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智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某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1)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梁雄文

审判员胡芸

审判员王某茂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欣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某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某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某决,发回原某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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