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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6.10.03.九十六年度臺聲字第六六八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7-10-03  当事人:   法官:林奇福、陳國禎、陳重瑜、鄭玉山、吳麗女   文号: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八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德豐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王國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重瑜

法官鄭玉山

法官吳麗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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