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八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德豐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王國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重瑜
法官鄭玉山
法官吳麗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