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隆回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隆回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邵中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隆回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