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在诉讼过程中因顾及婚生子成长问题,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陈水平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