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何x,女。
被告彭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x负担。
审判员陈艳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