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X冲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略)。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株洲市天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董事长。
被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文某、株洲市天时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文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某、文某的起诉。
审判员黄新颖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