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田xx,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男。
被告文xx,男。
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受理原告田xx与被告郭xx、文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田xx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1元,减半收取2420.5元,由原告田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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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欧燕
审判员陈发林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许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