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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xx与被告xxxx支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马xx。

被告xxxx支某,

负责人李xx,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xxxx支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交的怀劳仲案字(2010)第X号《怀化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中的被申请人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某”,并非“xxxx支某”。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以劳动仲裁为先置程序,原告未就其与被告的劳动争议先提请仲裁,即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马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发林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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