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委托代理人尧百祥,陕西屹立(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宜川县人民法院(2008)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川县人民法院(2008)宜民初字第x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白秀茹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