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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王某戊滥用职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38岁。

被告人王某戊,男,56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王某戊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作辉、张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王某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身为社旗县柳营超限站副站长,主持超限站全面工作,被告人王某戊身为社旗县X路局柳营超限站的主管领导,对于超限车辆,未严格按照《河南省公路路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和《河南省公路路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足额收缴罚款,而是违规采用分期(延期)缴纳的做法,这种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做法,导致超限车辆车主事后不主动补缴剩余罚款,孙某、王某戊也未积极安排超限站执法人员追缴剩余罚款,导致国家罚没款大量流失。经统计,2010年社旗县柳营超限站违法少收罚款,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王某戊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魏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南阳市X路政管理科出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交通行政执法委托书、关于对超限站违法收缴罚款数额计算的情况说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123个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的批复”,二被告人的任职证明、被告人孙某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王某戊人口基本信息、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等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戊身为国家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王某戊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事处罚。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戊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建玺

审判员康运生

审判员闫宗淼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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