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略)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3月24日向某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赵某、向某违法生育一案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赵某、向某于2009年3月认识,不久后同居,并于2010年7月3日在邵阳市X区某医院内生育了第一个孩子(男孩),两人生育小孩时赵某未满22周岁,没有办理结婚证及准生证。系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