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嘉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甲,(个人信息略)。
被告胡某乙,(个人信息略)。
被告胡某甲,(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胡某乙、胡某甲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
审判员雷健君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