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戊,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己,男,1973年7月14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李某己、杨某庚违法生育一案于2010年6月3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李某己、杨某庚于2008年12月1日在怀化生育第二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