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草率结婚,婚后生有二个女儿(双胞胎),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要求带走娘家陪送物品双缸洗衣机一台、“牡丹”牌25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生女付某、付某属于双胞胎,要求抚养其中一个,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付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双方自2007年正月初七分居至今。2002年正月十七生二女(双胞胎)付某、付某,现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结婚时原告娘家陪送物品有双缸洗衣机一台、“牡丹”牌25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均在被告处存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一张、身份证一张,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生女付某、付某(双胞胎)其中的一个且抚养费由其自理,对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娘家陪送物品双缸洗衣机一台、“牡丹”牌25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二、生女付某随原告杨某某共同生活,生女付某随被告付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自理;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爱民
代理审判员赵晓明
代理审判员李哲青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