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张某,身份证号码((略)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双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某限期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娄底分行账号(略)XXXX内存款9900元至双峰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邓伟雄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