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童光灿,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周某。
上诉人张某甲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甲共应向张某乙支付租赁物租金及赔偿款10万元。此款张某甲于2010年5月10日前支付给张某乙1万元,余款9万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张某甲负担1800元,张某乙负担16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张某甲负担。
三、如张某甲逾期不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