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桥头铺。
被执行人盘XX,女,X年X月X日生,瑶族,原江华宾馆职工,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鲁XX,女,X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盘XX、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鲁XX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盘XX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