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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与被告XX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XX。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与被告XX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孟平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尚欠原告XX林业承包款17000元,被告XX同意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x元,剩余的7000元在2012年8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220元(原告实际预交11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XX自愿全某负担,此款在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X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孟平山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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