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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XX,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系该采石场负责人。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某申请,要求对被告XX在XX公路第二项目部的货款31500元予以冻结。原告XX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在XX公路第二项目部的货款1412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孟平山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人民陪审员余建英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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