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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蒋XX,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县桥头铺。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桂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关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桂林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XX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x.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林中心支公司已按按生效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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