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
被告秦某,男。
原告陈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夫妻生活不和谐。原告提起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份,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6月5日,双方在荥阳市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6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开始与被告分居。2007年9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07年11月7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之后,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继续分居,至今没有和好。2011年11月30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秦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浩
审判员禹海军
审判员张万青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