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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沈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沈某与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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