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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霍某、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2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1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2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1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霍某、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6日晚9时许,被告人霍某纠集何某等人到汝南县X村王某某家,强行将王某某家院门跺开闯入,并对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

另查明,2009年4月28日,被告人霍某与被害方就民事补偿达成协议,被告人霍某补偿被害方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x元;被告人霍某、何某于2011年7月20日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某、证人刘某、白某、吴某某、黄某某、邓某某、王某甲、侯某某、张某某、聂某、朱某乙、陈某丙、周某某、陈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朱某癸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板店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霍某无违法记录的证明、汝南县公安局新华街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何某无违法记录的证明、汝南县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及X线检查报告单、民事纠纷补偿协议书、现场平面图、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何某伙同他人于夜晚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并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霍某、何某共同故意实施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霍某带领他人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自愿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何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某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森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海港(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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