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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肖某甲、肖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肖某甲、肖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9日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株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1年10月8日,因被执行人肖某甲、肖某乙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1)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彭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彭某申请执行肖某甲、肖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罗鹏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向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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