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梁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江华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唐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人,文盲,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申请执行人梁XX与被执行人唐XX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唐XX赔偿申请人梁XX经济损失x元。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唐XX赔偿申请人梁XX经济损失x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毛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