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49岁。
被告王某某,男,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继林
审判员林素花
人民陪审员李丽霞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申利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