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双龙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匡XX,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双龙纸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永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双龙纸业有限公司给付蒋XX人民币3548.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双龙纸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永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