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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莫XX、谢某、谢某、谢某、曾某与被执行人李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莫XX,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谢某,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谢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曾某,女,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XX、谢某、谢某、谢某、曾某与被执行人李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XX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其妻子莫XX脑出血后遗症需治疗,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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